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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改:律师辩护有望破“三难”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作者:人民日报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众多的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因为它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让律师辩护有望走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困境。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所言:“辩护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改最令人满意之处。”

 

1. 两法相关规定未衔接


  据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介绍,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律师会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需事先征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整个会见过程和内容不被监听。

  在律师阅卷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律师法则进一步扩展了律师查阅案件的范围,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事先征得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同意,如果是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控方证人搜集证据时,还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而无需征得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同意。

 

2. 未衔接造成律师辩护受困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造成辩护律师深陷各种困扰甚至危难之中。比较常见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有调查表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意愿在下降,一些地方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不足1/3,而且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也非个别。

  “现实中,双方各持己见。律师要求按律师法行使权利,但侦查机关却搬出刑事诉讼法来‘说事’。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并没有规定有关部门不执行怎么办。”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研究会秘书长刘克滥律师说。

  刘克滥也承认,尽管为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相关部门作了一些努力,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律师会见难依然存在,律师调查取证仍旧困难重重,律师阅卷权也不能完全实现,而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律师法在实践中被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架空了。”

  不少律师反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被侦查机关以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阻止。只要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就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据了解,目前,侦查机关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基本分为五种:“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办案人员出差,得等他回来”、“太忙,没时间安排”、“马上就移送审查起诉,不安排会见了”、“已经会见两次了,不再安排会见”。

  今年春节刚过,刘克滥就遭遇过一次典型的会见难。当时,需要到某看守所会见一名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律师法规定,代理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刘克滥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会见的格式文书及律师证复印件,要求会见,却被告知:“回去等通知吧!”之后他每天打电话,或直接到侦查机关找办案人询问会见时间,往返五次均无结果。

  这样的遭遇,在很多刑事辩护律师身上都发生过。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这几天很忙,不是忙案件,而是忙着帮上海一名律师协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事宜。这名上海律师在南京某区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很长时间了,连犯罪嫌疑人都没见上。

  “应该说,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后,公然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所好转,但区、县一级的公安和检察机关仍然会找出各种理由婉拒律师会见。”薛济民说得很坦诚。

  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每每谈起律师“三难”问题,总是很气愤,“侦查机关经常以‘案卷没有整理完’为由,不让你看卷,即使让你看了,也是一些技术性的鉴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案件事实和讯问笔录都看不到,有的甚至只让看目录,不让看内容”。

 

3. 进步之处在于两法衔接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实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

  比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同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切实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陈光中介绍,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原来一直不明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新增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众多专家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上解决了律师“三难”问题,其进步之处在于解决了与律师法的衔接,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

  宋英辉说:“对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使之与律师法相互衔接与协调,可以消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种制度性障碍,避免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相互推诿或扯皮,有效解决律师‘三难’等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痼疾。”

  王敏远则感慨:“在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冤案、错案中,辩护人都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这些意见,今天看来理应受到重视,当时却被忽视。现实表明,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职权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律师中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柳平很兴奋,“这次刑事诉讼法较为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时,我们律师看到了一线希望,但现实并不如想象的那样。希望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再让我们失望。”薛济民认为,关键还在于执法人员的观念需要改变,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修改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法律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要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还需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补充解释。同时,他认为刑事诉讼法还应明确如果违反规定,剥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该如何处理问题等。

  秦希燕则提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没有涉及律师在场权,而这是避免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最直接方式,因为一般而言,侦查人员不可能当着辩护律师的面,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他建议,应该把保障律师在场权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之中。